电子病历五级评审规范
电子病历五级评审规范是为了确保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立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良体系。该规范旨在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到达的水平,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电子病历系统,并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开展。
该规范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 9 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第 0 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在这个级别上,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算机系统。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是,全院 X 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展信息处理的业务少于 3 个。
第 1 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在这个级别上,医疗机构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统。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是,住院医嘱、检查、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后续应用处理。
第 2 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在这个级别上,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展处理。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是,在医疗业务部门至少 3 个以上部门的医疗信息能够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完本钱级局部要求的信息处理功能,但各部门之间未形成数据交换系统,或者部门间数据交换需要手工操作。
第 3 级:部门间数据交换。在这个级别上,医疗业务部门间可通过网络传送数据,并采用任何方式获得部门外数字化数据信息。本部门系统的数据可供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系统具有依据根底字典内容进展核对检查功能。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是,实现医嘱、检查、检验、住院药品、门诊药品、护理至少两类医疗信息跨部门的数据共享。
第 4 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在这个级别上,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所有系统的数据交换。住院系统具备提供至少 1 项基于根底字典与系统数据关联的检查功能。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是,实现病人就医流程信息的信息在全院 X 围内平安共享,并实现药品配伍、相互作用自动审核,合理用药监测等功能。
第 5 级:统一数字化医疗信息平台。在这个级别上,医疗机构实现了全院统一的数字化医疗信息平台,实现了医疗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电子病历五级评审规范为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和改良体系,使得医疗机构能够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推动医疗信息化的发展。
该规范对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进行评估和改良,对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化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该规范也为医疗信息化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科学、合理的指南,推动了医疗信息化的发展。
电子病历五级评审规范是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改良的重要依据,对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化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推动了医疗信息化的发展。